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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9月1日正式实施,买房涨契税?别被忽悠了!

2021-09-02
来源:贵港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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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贵港普通买房人来说,买房已经耗尽了“一家6口”的钱包,是家庭中一笔超大额支出之一。而且,在买房的过程中买房人还要缴纳一笔数目不小的费用,就是契税

    而最近,小编的朋友圈又炸了!

    一些人发圈表示购房契税税率即将从3%提升到5%?关于“契税在9月1日上涨”的消息再次热传,怎么回事?

    01契税上涨?

    其实事情得从去年说起。

    去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契税法》,聚集业内焦点和疑问的无疑在这里: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外,今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正式确定了我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特定情形减免税办法,并明确自9月1日起施行。

    《决定》中指出,广西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特定情形减免税办法如下:

    ①广西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

    ②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减免契税:

    纳税人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土地、房屋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纳税人选择土地、房屋产权调换,且无需支付差价的,对新换土地、房屋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③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纳税人,免征契税。

    眼看着这个执行日期2021年9月1日就要到了,许多人就抓住“3%-5%的契税税率”,大肆宣扬。

    由此,一些房产中介机构、甚至很多贵港人会得出这样的结论:1%、1.5%等优惠契税税率将取消,9月1日后,贵港买房契税税率将上涨为3%!

    小编也在朋友圈看到很多中介和置业顾问开始在乱带节奏,“逼定”购房者下手买房。

    但,事实并非如此!

    所以,很多贵港有买房需求的小伙伴们想必也迫切地想知道,9月1日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税率到底会不会上涨?

    02契税上涨是误读

    《契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将取代现行的《契税暂行条例》。根据《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暂行条例》契税税率为3%-5%。事实上,《契税法》关于税率的规定与《契税暂行条例》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均为3%-5%。

    《契税暂行条例》第3条明文规定:契税税率为3%-5%。与“升级”为法律后的《契税法》相关规定完全一致,除了用汉字代替了阿拉伯数字外,契税税率压根不存在调高的问题

    那么,贵港楼市目前的1%、1.5%、2%契税税率,指的是什么?

    根据2016年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也就是说,上述优惠政策依然在实行,此次契税法并没有调整契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也曾官宣过:《契税法》自明年9月1日起施行,契税税率将维持不变。

    所以,买房契税9月1日上涨是谣言,贵港买房人也不要再随意听信传言。

    同时,对于9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契税法》中,除了税率问题,也有一些内容值得关注。

    如契税法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整体就是,9月1日起执行的《契税法》并没有加重契税税率,反而免除了部分人群、特殊动机的税率,精准的“减税降负”,对广大购房者是十分利好的消息。

    03契税优惠政策仍能享受

    契税对于大多购房者而言,其实是一份不小的开支,尤其是那些挤破头才买下一套房的刚需客群。

    《契税法》中第三条提到: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对此,业内人士的解读是:楼市热的时候,通过提高契税税率,从需求端遏制楼市;楼市冷的时候,降低契税税率,甚至是免征契税(契税补贴),来盘活市场。

    就目前贵港房地产市场环境下看,楼市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

    楼市的冷淡行情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市场去化不理想,购房者观望情绪严重,开发商生存艰难。

    如今,包括贵港在内的许多城市都在给开发商减税降负,如桂林市全州县正在实行“契税补贴”政策。这就没理由将税收对象在个人身上加重,买套房不仅要支付高昂的首付、月供,还要支付不菲的契税。这时候上调契税,无疑是在给贵港房地产市场“雪上加霜”。

    即便是以后契税税率有所调整,业内表示,也不太可能会在刚需的首套房上动刀,甚至会去支持改善诉求,不然近年来贵港涌现出的大户型楼盘和产品会更难卖吧?总之,关于契税要涨、某些平台和中介的捕风捉影,大家没必要特别恐慌,当前契税税率上调是不存在的!

    政策原文

    滑动看更多内容: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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